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家親聲字第29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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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家親聲字第2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親聲字第298號聲請人 劉姿希 相對人 林秀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理由
一、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關於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專屬受扶養權利人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同法第125條第1項第2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林秀芳係其母親,因相對人無正當理由未盡對聲請人之扶養義務且情節重大,而請求免除伊對相對人之扶養義。惟相對人即受扶即受扶養權利人林秀芳設籍花蓮縣○○鄉○○村○○街○○○巷○號,現因病入住國軍花蓮總醫院,有相對人戶籍謄本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等件可憑。依上開說明,本件應專屬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聲請,尚有誤會,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審理。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2月12日
家事庭法官詹朝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2日
書記官曾韻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