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訴更一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更一字第1號上訴人即原告 陳惠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捌拾肆萬伍仟伍佰壹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叁仟捌佰柒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士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25日
書記官尤朝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