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4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4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493號原告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文平 訴訟代理人 李祥銘 被告 陳建緯 訴訟代理人 張金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三章第一節、第二節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向本院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尚有裁判費6,110元未據繳納,經本院於民國102年6月4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2年6月1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憑。
三、茲因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答詢表5紙可參,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6月25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高文淵
法官楊千儀法官張瓊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6月25日
書記官洪來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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