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75號原告 張錦燦 被告 王翠芬
鄭心怡 周育義 高湘雲 王靜敏 蔡炎暾 孫家豪 修丕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0月24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 張家豪 」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孫家豪」。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1月3日
民事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1月3日
書記官翁靜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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