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4年度桃簡字第246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桃簡字第246號
上 訴 人  李碧姬
被上訴人   劉銘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
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4,67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615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
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
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永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智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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