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抗字第12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抗字第12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抗字第1232號抗告人即受刑人 劉坪郎 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6月14日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812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原裁定關於其附表一定應執行刑意旨略以:抗告人即受刑人劉坪郎(下稱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21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檢察官聲請書「受刑人劉坪郎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㈠」之編號2末次犯罪日期誤載為「106/05/25」,已經原裁定附表一編號13更正為「106年5月26日」)。
受刑人所犯附表一編號17、19所示係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一編號18係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一其他編號之罪則係不得易科罰金亦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經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與併合處罰之要件相符。爰考量附表一各罪之犯罪類型,侵害法益之效應、罪質異同對危害社會法益之加重效應有限,且犯罪時間密接,其販賣第二級毒品、施用毒品及轉讓禁藥罪等各罪間之關係獨立性偏低,透過各罪顯示之人格面亦無不同等情,整體非難評價後,就附表一各罪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
二、抗告意旨略以:受刑人成長於單親家庭,父親在監執行,自己與女友均有案在身,兒子為社會局介入安置,祖父母之生計又落在受刑人身上,受刑人為改善經濟而販毒,已深知悔悟,在監均遵守規定,並報考○○○○○○○○就讀高中,力求良好表現,提早假釋侍奉親人。本件原審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致使累進處遇分數須自第四級落入第五級,已影響受刑人提報假釋期程,爰請求重新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11月,以利受刑人提早假釋返鄉侍奉親人等語。
三、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使以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倘事實審法院所酌定之執行刑,並未違背刑法律之外部性界限,亦無明顯違背法律之內部性界限者,即不得任意指為違法或不當。
四、經查:㈠原審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並審酌各罪為整體
評價後,就附表一各罪,在其宣告刑中最長刑期(有期徒刑3年8月)以上,各刑合併刑期(加計總和為37年1月,逾有期徒刑30年,即以30年為其上限)以下,並衡酌附表一編號1至16前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6月,加計附表一編號17至21之宣告刑各為2月、2月、2月、2年2月、3年8月,總計為13年10月等情,裁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9年,並未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定刑裁量之外部性界限,亦未逾越定刑之內部性界限。且已考量受刑人所犯附表一各編號之罪名,為販賣第二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轉讓禁藥罪、成年人對未成年人轉讓第二級毒品罪,均與毒品相關之犯罪,編號1至16、21;編號17、19;編號18、20之罪,各自犯罪時間近接,及侵害法益之類型同異與效應,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透過各罪顯示之人格面向無何差異,為整體之非難評價,已給予受刑人適度之刑罰折扣,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並無裁量行使顯然有違比例、平等、罪刑相當原則之裁量權濫用情形,屬法院裁量職權之適法行使。
㈡抗告意旨所稱受刑人之犯罪動機、家庭經濟與扶養責任等因
素,為原確定判決個案量刑審酌之事項;至受刑人所提及監獄行刑法累進處遇相關規定,則屬刑之執行,與定應執行刑之裁量無關。綜上,受刑人執前詞指摘原裁定量刑不當,均無理由,應予駁回。至於原裁定附表二之定應執行刑部分,非本件抗告範圍(見本院卷第67頁),併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劉方慈
法官許曉微法官蕭世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建甫中華民國112年8月2日原裁定附表一編號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民國)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民國)法院案號確定日期(民國)1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有期徒刑2年2月105年8月19日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訴字第3164號108年3月20日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訴字第3164號108年4月23日2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有期徒刑2年2月106年1月13日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訴字第3164號108年3月20日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訴字第3164號108年4月23日3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有期徒刑2年2月106年1月15日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訴字第3164號108年3月20日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訴字第3164號108年4月23日4販賣第二級毒品有期徒刑2年2月105年11月27日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訴字第3164號108年3月20日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訴字第3164號108年4月23日5販賣第二級毒品有期徒刑2年2月106年1月31日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訴字第3164號108年3月20日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訴字第3164號108年4月23日6販賣第二級毒品有期徒刑2年2月106年2月23日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訴字第3164號108年3月20日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訴字第3164號108年4月23日7販賣第二級毒品有期徒刑2年2月106年3月6日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訴字第3164號108年3月20日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訴字第3164號108年4月23日8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有期徒刑2年106年3月22日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訴字第3164號108年3月20日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訴字第3164號108年4月23日9販賣第二級毒品有期徒刑2年105年10月中旬某日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訴字第3164號108年3月20日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訴字第3164號108年4月23日10販賣第二級毒品有期徒刑2年105年12月8日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訴字第3164號108年3月20日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訴字第3164號108年4月23日11販賣第二級毒品有期徒刑2年106年1月6日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訴字第3164號108年3月20日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訴字第3164號108年4月23日12販賣第二級毒品有期徒刑2年106年2月3日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訴字第3164號108年3月20日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訴字第3164號108年4月23日13販賣第二級毒品有期徒刑2年106年5月26日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訴字第3164號108年3月20日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訴字第3164號108年4月23日14販賣第二級毒品有期徒刑2年4月105年11月30日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訴字第3164號108年3月20日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訴字第3164號108年4月23日15成年人對未成年人轉讓第二級毒品有期徒刑8月106年6月2日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訴字第3164號108年3月20日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訴字第3164號108年4月23日16轉讓禁藥罪有期徒刑7月106年7月10日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訴字第3164號108年3月20日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訴字第3164號108年4月23日17施用二級毒品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08年1月23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4422號108年7月22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4422號108年8月26日18轉讓禁藥罪有期徒刑2月107年2月3日查獲前回溯96小時內之某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訴緝字第71號108年11月28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訴緝字第71號108年12月16日19施用第二級毒品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08年2月11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5250號108年11月4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5250號109年1月6日20販賣第二級毒品有期徒刑2年2月107年2月1日至2月22日間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訴字第1042號109年6月2日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訴字第1042號109年7月3日21販賣第二級毒品有期徒刑3年8月106年4月至5月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864號109年12月31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864號110年3月11日備註:編號1至16曾經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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