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07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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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10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078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柯麟信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字第1133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1年度聲沒字第5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壹捌參玖公克)、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吸食器壹組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署111年度毒偵字第1133號被告柯麟信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本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然被告遭查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淨重0.1862公克,驗餘淨重0.1839公克)及內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而無法析離之吸食器1組,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2月14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1紙附卷可證,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另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又單獨宣告沒收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4亦有明文規定。
三、經查,本件被告 陳怡靜 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毒偵字第419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稽,又本案查扣之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淨重0.1862公克,取樣0.0023公克鑑驗,驗餘淨重0.1839公克),經送鑑定結果,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另查扣之吸食器1組,經以乙醇溶液沖洗經鑑定其沖洗液成分,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上開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在卷可佐(見111年度毒偵字第1133號卷第48頁),而該等盛裝甲基安非他命晶體、成分之外包裝袋、吸食器,並無將之分離的實益及必要,可一體視為毒品違禁物,故檢察官聲請宣告沒收銷燬,與前述法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又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業已滅失,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9月6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官徐蘭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宜遙中華民國111年9月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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