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繼字第13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司繼字第13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繼字第1358號聲請人 陳譽歆 上列聲請人聲請延展陳報遺產清冊期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陳報被繼承人 李塩梅 之遺產清冊期限准自民國111年6月24日起延展3個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前項3個月期間,法院因繼承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延展之。民法第1156條第1、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李塩梅於民國111年1月8日死亡,其子女 李旻婉 業於111年4月6日聲請拋棄繼承,經本院於111年6月2日准予備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之孫,為其繼承人,因家中發生火災,除要處理兩位長輩之後事外,尚有許多待處理之事務,不克於知悉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陳報被繼承人遺產清冊,爰依民法第1156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延展陳報遺產清冊期限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之主張,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新北市政府消防局火災證明書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111年度司繼字第728號拋棄繼承事件卷宗核閱無訛,堪信為真實。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9月6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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