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407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4076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務人 方世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貳萬柒仟貳佰叁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相對人方世文於民國99年12月16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5年
3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5年4月9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180元及費用70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㈡、緣相對人方世文於民國103年6月26日向債權人申請卡友優惠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3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5年4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5年4月9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683元及費用10,568元。利息係依貸款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以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至結清之日止。甲方同意如債務到期或視為全部到期而遲延給付時,自到期日起算至清償日止,按借款本金餘額依年利率20%計算遲延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5月3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4076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方世文│自民國105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5│││36,456元││4月10日起│││├──┼─────┼─────┼──────┼──────┼────────┤│003│新臺幣│同上│同上│同上│年息百分之10.99│││378,64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