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簡字第59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簡字第59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一年度簡字第五九一號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毒偵字第三一0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犯罪事實欄第四行「九十年十月十六日十時」更正為「九十年十月十五日晚間九時」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十八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蕭清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劉麗英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一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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