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65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65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六五三○號
原告亞洲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因被告丁○○○、丙○○現應受送達之處所不明,本院依原告之聲請,准將應送達於被告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為公示送達。本公示送達除牌示外,言詞辯論期日通知須分別登載於國外可看得到及全國皆可看得到之任何一種日報之版面,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日內辦理登報手續,登載之報紙迅即送交本院備查,訴狀繕本則以其他方法公告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十八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邱新福
法官蕭胤瑮法官雷淑雯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十八日
法院書記官高秋芬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