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1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173號原告 林依璇 被告玉貞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育通 被告大欽金屬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佳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及第1項但書第
6款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1日以裁定命其於收受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41,684元,此項裁定業於同年
9月6日寄存送達原告,此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4頁)。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繳,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3頁),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姚重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9月30日
書記官藍盡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