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4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400號上訴人 李榮貴 被上訴人 游阿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6年訴字第400號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2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0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麗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日
書記官陳郁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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