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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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180號上訴人 王慶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惠玲 、 王藺筑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8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5,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22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李悌愷
法官賴恭利法官鄭舜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9月22日
書記官林政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