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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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60號上訴人 劉明上 訴訟代理人 洪士宏 律師
林易玫 律師被上訴人A女之夫年籍資料詳卷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1年2月1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程士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27日
書記官李家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