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99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9920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務人 潘冠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壹仟伍佰捌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潘冠呈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5月05日止累計21,586元正未給付,其中19,153元為消費款;1,233元為循環利息;1,2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5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周士翔附表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9153元潘冠呈自民國113年05月06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