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51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51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訴字第1513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被告乙○○訴訟代理人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97年11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拾壹萬捌仟伍佰零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按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之行為有利益於共同訴訟人者,其效力及於全體;不利益者,對於全體不生效力;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1款定有明文。次按,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民法第273條第1項亦有規定。由此規定可知,求償連帶債務對於各債務人並非必要共同訴訟,惟如債權人以數債務人為連帶清償之請求,於該債務人間即應屬類似必要共同訴訟,而有上開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1款之適用。因此,連帶債務之債權人雖以數債務人為相對人聲請支付命令,茍僅數債務人中之一人提出異議,其異議之效力是否及於其他債務人,自應以該聲明異議之債務人抗辯事由於全體債務人有無合一確定之必要而定,如聲明異議之債務人提出非基於個人關係之抗辯,就行為當時以形式上觀之,該提出異議應屬有利益於其餘債務人,該異議之效力自應及之(參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1930號判例)。本件原告原係以被告及訴外人 鄧靖旺鍾婉榆 為連帶債務人,並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惟其中僅被告為合法之異議,觀諸其異議內容略以:其已患癌症,無工作之能力,加之在外已積欠民間友人五百餘萬,已無還款能力等語,其內容係基於個人關係所為之抗辯,依上說明,應認其異議之效力僅及於被告而發生視同起訴之效力,並不及於訴外人鄧靖旺、鍾婉榆部分,無須併列其為被告,合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95年5月18日,邀同訴外人鄧靖旺、鍾婉榆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訂定貸款契約,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1,000,000元,借款期間為自95年5月18日至101年5月18日止,約定自借款日起,於每月18日本金按月平均攤還,利息按年息3%按月計付,遲延給付者,除按原訂利息外,自逾期之日起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且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嗣原告與被告、訴外人鄧靖旺、鍾婉榆於96年11月9日另訂立增補契約暨申請書,約定自96年6月19日起,就尚未清償之本金為818,50
2元之償還方式,變更為前12個月於每月18日按月付息,自第13個月起,本金按月平均攤還,利息按月討付。惟被告僅繳納本金利息至97年6月18日止,即未再依約繳納,迭經催討,均未清償,依兩造訂定之貸款契約第11條約定,上開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尚欠有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尚未清償,為此,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分別為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聲明。
二、被告則辯稱:其於97年6月間,多次向原告洽談協商,惟原告均不願放寬還款年限,且其已患癌症,無工作之能力,加之在外已積欠民間友人五百餘萬,已無還款能力等語,並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貸款契約、增補契約暨申請書、放款戶帳號資料查詢單各1紙為證,且被告對原告主張及上開證物均未爭執,堪信原告此部分之主張為真實。雖被告以上開情詞置辯,並提出診斷證明書、協議書各1紙為證,然此係就系爭債務之償還方式以為抗辯,與本件清償債務責任之成立無涉,是被告就此部分之抗辯,委無足採。
四、按消費借貸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既為上開借款之借款人,且未依約清償借款本息,已視同全部到期,尚欠原告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從而,原告本於兩造簽訂之貸款契約暨增補契約之約定,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洵屬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心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林君燕中華民國97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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