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消債補字第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消債補字第151號聲請人( 何懿家 即債務人)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8年7月4日
民事庭法官張國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4日
書記官張皇清附表:
┌───────────────────────────┐│一、補正「臺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債務人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之繕本一份(債權人為八位,僅提出七份││繕本)。│├───────────────────────────┤│二、說明本件聲請有無委請代辦業者辦理?如有,並說明該代││辦業者、代辦費用為何?另說明是否已給付代辦費用?如││已給付,資金來源為何?如未給付或部分給付,則待清償││數額為何?(請將此部分費用列入本件債權,不宜逕為清││償)│├───────────────────────────┤│三、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4,400元。│├───────────────────────────┤│四、關於財產部分,應提出或說明(已提出者不必重複提出)││:││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債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父親、母親、長子、長女)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原所提過舊)。││除已陳報者外,「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父親││、母親、長子、長女)」是否尚有其他具有價值之財產(含不││動產、動產、存款、投資、保單、股票、汽機車、權利等)││?及2年間變動情形。││除已陳報部分,聲請人有無其他債務存在(含為他人擔保之││保證債務、稅捐債務、罰鍰債務、健保欠費...等)?若││有,請陳報金額及債權人。│├───────────────────────────┤│五、關於收入部分,應提出或說明(已提出者不必重複提出)││:││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債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父親、母親、長子、長女)107年度所得資││料清單。││聲請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於聲請人聲請││前二年(即自106年5月起迄今)之各項收入之明細(含工││作所支領之全部給予、政府補助金、社福機構補助、其他有││償及無償之所得),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如無任何收入或││無法提出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提出債務人「本人」、「配偶」、「受扶養親屬(父親、母││親、長子、長女)」名下所有金融機構(自106年5月起迄││今)之交易往來明細(金融機構存簿內頁明細影本即屬之)││(已提出之部分無庸重複提出,惟受扶養親屬父母親之交易││明細全無提出)。│├───────────────────────────┤│六、關於支出部分,應提出或說明(已提出者不必重複提出;││聲請人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在新臺幣16,576元以下者,無庸││提出相關證明。受扶養者之每月必要生活費用數額,在前││揭數額按債務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以下者,亦同││):││聲請人如於戶籍地外之房屋另行租屋居住,請說明原因為何││?││須聲請人扶養者,應補正實際支出父母親扶養費之證明。若││無法提出任何證明,仍應以書面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