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字第74號

聲請人 郭書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威群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選派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依非訟事件法第177條準用第174條規定,聲請選派清算人應由公司支付清算人之報酬,是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預納選派清算人即 張凱婷 律師報酬費用新臺幣6萬元(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第2項規定,本院命聲請人預納清算人報酬等費用,如不預納,本院得拒絕聲請)。逾期未補正上開事項,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14年7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范智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24日

書記官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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