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287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870號

原告AW000-00000

訴訟代理人 楊鈞任 律師

被告 黃鈺淇

訴訟代理人 蔡育盛 律師

複代理人 蘇冠榮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8月22日上午10時45分,在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本件前於民國114年6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114年7月25日宣判,惟尚有事實待查明,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依職權命再開辯論,並指定言詞辯論期日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匡 偉

                  法 官 蔡牧容

                  法 官 張庭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庭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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