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簡上字第9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地價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簡上字第93號上訴人 董耀琮
董家銘 董耀文 董耀煌 董建宏 董坤山 董得和 被上訴人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代表人 黃育民 上列當事人間地價稅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5月16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4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判決提起上訴,應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未提出者,法院毋庸命其補正,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1、第236條之2第3項準用第245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上訴人於地方法院簡易訴訟程序之判決送達後之民國10
2年6月13日提起上訴(見本院卷第25頁聲明上訴狀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收狀戳日期章),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亦迄未提出上訴理由書。依首開規定,其上訴為不合法。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3項、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9月4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黃本仁
法官曹瑞卿法官蘇嫊娟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4日
書記官陳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