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重交附民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二年度重交附民字第二八號
原告丙○○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二年度交上訴字第二七○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五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劉景星
法官謝靜恒法官陳志洋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韻雅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