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拍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拍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拍字第32號聲請人 范仁和 代理人 范榮富 相對人即債務人 王秋金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債務人王秋金於民國(下同)110年11月19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1,800,000元,約定清償日期為111年2月19日,並由相對人即債務人提供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110年11月23日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1,800,000元、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於民國110年11月19日所立金錢消費借貸發生之借款、清償日期111年02月19日之普通抵押權,以擔保聲請人對於相對人即債務人王秋金之上開債權。因相對人即債務人王秋金迄今仍未依約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建物登記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其他約定履行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本票一紙、借據等影本為證。聲請人之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五、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12年2月1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附表:
編號建號基地坐落--------------門牌號碼建築式樣主要材料及房屋層數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樓層面積合計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114臺中市○○區○○段00地號農舍加強磚造002層一層:163.88二層:163.88突出物:16.64合計:344.40陽台:25.812分之1臺中市○○區○○路00巷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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