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5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45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4595號原告 李俊元 被告 陳世珍 訴訟代理人 陳文松 律師複代理人 吳俊賢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五年六月七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第24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5年5月1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蔡世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13日
書記官洪彰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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