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1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1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140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公設辯護人 陳志忠 被告賴 昱維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10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偵審中坦承犯行,且法院業已審理終結,因此被告並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證人之虞甚為明顯。其次,被告被訴罪行中,並無最輕本刑為有期徒刑5年以上之重罪,為此,請准予被告具保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即足以確保被告日後執行之進行,本案已無羈押必要性存在,因此爰請裁定停止被告羈押等語。
二、查,被告 賴昱維 所涉犯詐欺取財罪、詐欺取財未遂罪、恐嚇取財未遂罪及非法持有改造手槍罪等,經本院於105年7月19日以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10號刑事判決分別判處拘役50日、40日與有期徒刑5月、3年8月,因其不服判決結果提起上訴,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105年8月10日裁定羈押,此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稽,被告既已非屬本院審理中受羈押被告之身分,本院對此自無准許具保停止羈押之權利,是本件停止羈押之聲請即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8月3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 余仕明
法官林怡君法官鮑慧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8月31日
書記官陳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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