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度家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家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確認繼承權存在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家訴字第1號原告 郭孝英 原告 何維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魏東榮 郭孝英、何維共同複代理人 許正次 律師郭孝英、何維共同複代理人 王泰翔 律師被告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花蓮縣榮民服務
處法定代理人 丁作權 訴訟代理人 楊文芬 按確認繼承權存在與否事件,應依原告因繼承權存在所得繼承之遺產價額計算訴訟標的價額。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原告因繼承權存在所得繼承之遺產價額為被繼承人遺產共計新台幣1,989,923元,有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在卷可稽,核定應繳裁判費20,701元,本件原告起訴時僅繳納裁判費3,000元,應補正裁判費17,701元。茲依法裁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20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官陳雅敏
法官李欣潔法官林敬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20日
書記官李宜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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