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99年度婚字第4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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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99年婚字第4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婚字第437號
99年度婚字第936號上訴人 簡志豪 即原告上上訴人與 陳秋祝 間請求離婚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9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就子女監護權部分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另請求子女扶養費及剩餘財產分配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260,000元,合計應繳上訴裁判費98,96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7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佩蓉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7日
書記官林武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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