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補字第58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補字第584號
原   告  吳德明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鼎力金屬工業
  股份有限公司、 陸泰陽 發支付命令(本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4
  64號),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500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
  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50,500元,扣
  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00元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羅智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