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補字第584號
原 告 吳德明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鼎力金屬工業
股份有限公司、 陸泰陽 發支付命令(本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4
64號),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500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
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50,500元,扣
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00元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羅智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