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再易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再易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移轉使用權再審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再易字第101號再審原告 陳清平 法定代理人 陳崇文 上列再審原告就其與再審被告 張能魁 間請求移轉使用權事件(本院106年度上易字第281號),提起再審之訴,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再審被告於前開事件起訴時 陳報 之訴訟標的價額即以系爭房屋使用權人民幣25萬元,按匯率4.78元換算為新臺幣(下同)1,195,000元(北院105年度訴字第3649號卷第5頁),為再審原告所不爭(本院卷第5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並據以核定並計算應繳之第二審裁判費(見本院106年度上易字第281號卷第6頁),經本院調閱該卷宗核閱無訛。爰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195,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等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19,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李瑜娟
法官蕭清清法官沈佳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日
書記官蕭麗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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