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北簡字第42053號
上 訴 人 甲○○
9樓之6
被上訴 人 丙○○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95年北簡字第42053號給付遷讓房屋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肆萬肆仟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吳青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新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