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454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4541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洪進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玖仟肆佰伍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伍仟捌佰壹拾肆元自民國一零三年九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七計算之利息,及以每月壹仟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洪進強於097年07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103年08月底尚積欠聲請人29,456元整未為清償(含消費款25,814元整、已到期之利息2,442元整及違約金1,200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25,814元整自103年09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9.97%計算之利息,暨以每月1000元整計算之違約金。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謹狀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1月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11月4日
書記官劉文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