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2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2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248號聲請人臺灣臺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鴻麟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九年執字第四○六二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鴻麟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林鴻麟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為本院。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2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蔡廷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中華民國99年11月29日
書記官林美足附表:
一、於九十六年六月初某日,犯變造特種文書罪,經本院於九十九年九月十三日以九十九年度易字第五四九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於九十九年十月七日確定。
二、九十九年八月二十三日,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九十九年十月二十二日以九十九年嘉簡字第一五八一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於九十九年十一月十一日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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