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審訴字第5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審訴字第5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審訴字第541號原告 胡韻媛 被告 張春惠
余遠唐 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泓琮 律師被告 陳羽榛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查原告起訴時,訴之聲明原請求被告應賠償新臺幣(下同)946,000元,嗣於民國107年8月29日(本院收狀日)具狀擴張請求金額為1,159,502元,扣除其中利息請求金額151,360元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008,14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99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10,350元,應再補繳64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擴張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日
書記官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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