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審交易字第3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審交易字第3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審交易字第379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騏均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調偵字第4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按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涉犯過失傷害案件,因被告於本院自白犯罪,是檢察官雖依通常程序起訴,然本件依被告自白及現存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本院爰認本件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0月2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薛博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日
書記官陳韋伶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