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7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752號原告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被告 凃麗卿
凃玉亭 上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前對被告起訴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之訴,經本院於民國104年5月26日以104年度補字第996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4年6月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一紙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堯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7月6日
書記官張齡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