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6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636號上訴人 方敏梅 被上訴人 王贈懿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4年度訴字第636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2,96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吳美蒼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
書記官游語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