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3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3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339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洪文佐律師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蘇鴻吉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99年6月25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六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2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璧君
法官曾仁勇法官曾鈴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5月24日
書記官李月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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