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0年聲字第9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96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林益精上列受刑人因強制性交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3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犯強制性交罪,經貴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0年10月20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107年度侵上訴字第683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0月2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楊清安
法官蕭于哲法官陳顯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盧建元中華民國110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