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437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437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4376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 献債務人 穆美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壹萬玖仟伍佰參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穆美嘉於民國94年5月27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80,000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元,自94年5月27日起至96年5月2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5採機動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
9年3月24日止累計286,285元未給付,其中79,455元為本金;205,746元為利息;1,0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穆美嘉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109年3月24日止累計133,248元未給付,其中35,774元為消費款;93,874元為循環利息;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5月15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4376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穆美嘉│自民國109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5│││79,455元││3月25日起│││├──┼────┼─────┼──────┼──────┼───────┤│002│新臺幣│穆美嘉│自民國109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5│││35,774元││3月25日起│││└──┴────┴─────┴──────┴──────┴───────┘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