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438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438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4384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務人 柯利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陸仟捌佰捌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柯利螢於民國93年5月24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新臺幣(下同)40,000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元,自93年5月24日起至95年5月2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5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9年3月24日止累計76,887元未給付,其中23,192元為本金;53,695元為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5月15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4384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柯利螢│自民國109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5│││23,192元││3月25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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