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司執消債更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45號債務人 李佳樺 代理人 陳鴻儀 律師保證人 黃韋翔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權人會議可決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由
一、按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之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時,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又更生方案經可決者,法院應為認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0條第1項、第2項及第6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按,債務人得與自用住宅借款債權人協議,於更生方案定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最終清償期,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日起不得逾6年。但更生方案定有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者,得延長為8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4條本文、第53條第2項第3款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9年度消債更字第254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乙份(見本院卷第4頁)在卷可稽。又本件更生程序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此有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18日公告之債權表附卷足稽(見本院卷第72-74頁)。而債務人所提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及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業經本院於111年4月7日通知上開債權人於文到10日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復有本院111年4月7日士院擎民司有110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45號函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95-204頁)。其中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具狀表示同意﹙見本院卷第205頁﹚,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逾期不為確答,依首揭規定,應視為同意。則同意及視為同意之債權人已超過本件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半數,且其所代表之債權額亦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應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再觀諸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無本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當應予認可。復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為保障債權人公平受償,並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另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2條第2項之規定,在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相當之限制。
三、又債務人自陳主要收入為配偶定期給付之家用金,並無固定收入,故本件更生方案由債務人之配偶黃韋翔擔任保證人,並有其簽章附卷可證(見本院卷第191頁)。
四、經查有擔保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有擔保債權,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4項規定,為債務人之自用住宅借款。且債務人與有擔保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就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達成協議(見本院卷第102-108頁),即債務人就債權人有擔保債權之自用住宅借款,仍依原房屋貸款契約之還款條件為本件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
五、爰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4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嘉媚
附件一:更生方案(單位:新臺幣/元)
壹、更生方案內容1.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每1個月為1期,共96期,每期於每月15日清償17,600元,各債權人每期分配金額如下列貳、每期分配金額欄所示。2.有不可歸責於己事由發生,致債務人遲延給付,應許延緩1期給付,但履行期應順延1期。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並依期履行。如債權人為金融機構,債務人得以書面請求最大債權金融機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3.債權總金額:1,825,634元。4.總清償金額:1,689,600元。5.總清償比例:92.55﹪。6.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⑴自用住宅借款債權人:有擔保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⑵債務人與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就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達成協議,即債權人同意債務人仍依原房屋貸款契約(詳依原房屋貸款契約約定)之還款條件為本件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款。⑶原房屋貸款契約略以:①750萬元:貸款期間:自民國107年8月13日起至民國137年8月13日止,共30年。償還方式:自貸款日起,前36個月為還本寬限期,於每月13日按月計付利息,自第37個月起於每月13日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付本息。②230萬元:貸款期間:自民國108年5月24日起至民國128年5月24日止,共20年。償還方式:自貸款日起,前36個月為還本寬限期,於每月13日按月計付利息,自第37個月起於每月13日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付本息。貳、更生清償分配表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每期分配金額1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3,2041272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72,8817033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8,4692744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57,3821,5175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0,2137736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54,9279,2067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84,1821,7768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22,6502,1479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111,7261,077合計1,825,63417,600附件二:更生及清算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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