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37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3743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 周啟文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本票未載到期日,請補提示日。
2、表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
3、提出債務人周啟文之最近戶籍謄本(記事欄中華民國98年6月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元成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8日
書記官楊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