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56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台灣台北監獄台北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甲○○因詐欺等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主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沈福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3月4日
書記官呂權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