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重家財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重家財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家財訴字第1號原告 洪薰薰 (原名 洪易晴 )訴訟代理人 黃子盈 律師被告 彭安民 訴訟代理人 彭安國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12年4月6日下午3時整,在本院第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2年3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何怡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15日
書記官葉憶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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