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交附民字第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交附民字第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交附民字第67號原告 黃成洧 被告 劉竑均 上列被告因111年度交易字第138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1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莊深淵
法官陳錦雯法官程明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慈徽中華民國112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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