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1年度重訴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1年重訴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81年度重訴字第101號抗告人戊○○即被告己○○○
乙○○丙○○○辛○○兼癸○○承丁○○兼癸○○承壬○○即癸○○承庚○○即癸○○承上列抗告人與原告甲○○等間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3月2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五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予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3月16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介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3月20日
書記官陳淑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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