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87年裁字第92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7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有關建築事務
行政法院裁定八十七年度裁字第九二四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因有關建築事務事件,對本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二月六日八十七年度裁字第一○二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按行政訴訟之當事人,對於本院所為之裁定,聲請再審,經裁定駁回後,不得復以同一原因事實,又對駁回再審聲請之裁定,更行聲請再審,本院四十六年裁字第四十一號著有判例。本件聲請人前因有關建築事務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以七十三年度判字第七一○號判決駁回其訴後,聲請人先後多次提起再審之訴及聲請再審,均經本院以其不合法定再審要件,分別裁定駁回。茲聲請人復對本院八十七年度裁字第一○二號裁定聲請再審,核其狀述理由,與前次聲請再審時所主張者無何差異,揆諸首揭判例意旨難謂合法,仍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爰依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三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八月六日
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評事 吳仁
評事 高啟燦 評事 趙永康 評事 吳錦龍 評事 林家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院書記官張惠美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八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