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45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45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1455號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丙○○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貳拾玖萬肆仟肆佰壹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十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九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乙○○於民國96年5月18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借款期間自民國96年5月18日起至111年5月18日止,每壹個月壹期,分180期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息按本行定儲利率指數(年率0.92%)加年率
1.03%機動計付(目前利率為1.95%)。如有違約並可依約定方式計收違約金,並由債務人等共同簽立貸款契約為證。
(二)惟上開借款期自98年10月18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債務本息,依約立約人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就請求標的所示之本息、違約金應如數清償。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茲求償之簡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依督促程序迅速對債務人等核發支付命令,促其中清償,以保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3月15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楊思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9年3月15日
書記官黃月雲◎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證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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