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事聲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事聲字第35號異議人丙○○
樓上列異議人因與債務人甲○○等人間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8年7月23日本院司法事務官於執行程序終結後,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所為之98年度司執聲字第53號裁定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本件異議意旨略以:詳如附件異議狀所載。
二、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准予訴訟救助,於假扣押、假處分、上訴及抗告,亦有效力。」;另「第三審律師之酬金,為訴訟費用之一部,並應限定其最高額。」民事訴訟法第111條前段、第114條、第466條之3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前開規定,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之規定,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次按,「民事強制執行,其執行標的金額或價額未滿新台幣5千元者,免徵執行費;新台幣5千元以上者,每百元徵收7角,其畸零之數不滿百元者,以百元計算。」、「關於強制執行費用,本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費用有關之規定」。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第1項、第
4項亦規定甚明。另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之規定,「執行標的金額或價額新台幣
5千元以上者,加徵原定額7分之1。」,亦即加徵後應按執行標的金額或價額每百元徵收8角。
三、查本件異議人即債權人前持本院94年度拍字第182號民事裁定為執行名義,聲請對抵押物即債務人甲○○、乙○○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強制執行(即本院95年度執字第5766號強制執行事件),並釋明無資力支付執行費用就前開執行事件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於民國95年9月8日以95年度執救字第8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在案,而暫免繳納該案執行費用在案。嗣因前開執行標的經囑託查封及現場實施查封後,經審認係屬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所規範之建物,且該等建物所坐落之基地均已屬於債務人2人所有,依強制執行法第75條第3項、(修正前)辦理強制執行應行注意事項第40點第7項,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條第2項之規定,其建築物與基地應併予查封、拍賣,不得分別拍定,然異議人於95年11月28日到院表示不願聲請將土地併付拍賣,經執行法院通知後復於96年1月22日具狀表明不願為之,故執行法院乃以其拒絕為強制執行所需之一定行為至明,而認其聲請不備其他要件,其聲請為本件強制執行為不合法,而裁定「聲請駁回」及該案「聲請程序費用由異議人負擔」在案,並經台灣高等法院96年度抗字第453號裁定、最高法院97年度台抗字第23號裁定駁回其抗告及再抗告,並諭知抗告及再抗告程序費用由異議人負擔確定之事實,業據本院調取前開執行卷宗(含抗告及再抗告卷宗),核閱無訛。
四、而按,強制執行程序准予訴訟救助者,僅於程序終結前有使受救助人暫免繳納執行費及其他應預納費用之效力,於執行程序終結後此項暫免之費用,自應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執此,本件聲明人於前開執行程序中因准予訴訟救助,而暫免繳納者計為:⑴本院95年度執字第5766號強制執行事件之法定執行費新台幣(下同)45,990元,即該案執行標的金額5,748,862元×0.008;⑵台灣高等法院96年度抗字第453號抗告事件,及最高法院97年度台抗字第23號再抗告事件之抗告費用各1,000元,合計2,000元;⑶最高法院97年度台抗字第23號再抗告事件中,因聲請訴訟救助聲請選任律師之酬金,此經該院以96年度台聲字第638號裁定選任林志嵩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並於確定後以97年度台聲字第167號裁定核定第3審律師酬金為20,000元,以上為合計67,990元。故原審經調卷審查後,認異議人應負擔之費用額為執行費用45,990元、訴訟費用22,000元,並依強制執行法準用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於法並無違誤。異議意旨以其僅需負擔者為訴訟費用22,000元而已,至執行費用未經實體執行,依使用者付費原則應無徵收之必要云云為其論據而提出異議,尚屬無據,而無足採。
五、據上論結,本件異議為無理由,爰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3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9月17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翠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9月17日
書記官林秀麗附表┌─┬──────┬──────┬─────┬─────┬──────────────┬──────────┬─────┐│編│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備考││號││││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一│778│宜蘭縣宜蘭市│宜蘭縣宜蘭│住家用鋼筋│5層:82.52││全部│含共同使用││││津梅路42之8│市○○段│混凝土造7│合計:82.52│││781建號持││││號5樓│645地號│層樓││││分││││││││││││││││││││甲○○│││││││││││├─┼──────┼──────┼─────┼─────┼───────┼──────┼──────────┼─────┤│二│780│宜蘭縣宜蘭市│宜蘭縣宜蘭│住家用鋼筋│7層:82.52││全部│含共同使用││││津梅路42之8│市○○段│混凝土造7│合計:82.52│││781建號持││││號7樓│645地號│層樓││││分││││││││││││││││││││││││││││││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