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8年度士簡字第1643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士簡字第1643號
上 訴 人 嘉信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士林電機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
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月20日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令
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99年
2月26日送達該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15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官陳介源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號)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3月15日
書記官賴恩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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